2008年8月2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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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催生“制度财富”
人大代表呼吁完善立法,避免公共治理经验流失
吴兢 裴智勇

  百年梦想,七年拼搏。13亿人口大国举办,204个国家和地区参与。奥运,这场超大规模盛会留下了宝贵的公共治理经验。
  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北京奥运已留下一笔不小的“制度财富”:《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奥运会后,公共治理经验不应流失。有关人大代表呼吁,应沉淀那些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奥运经验,让其转化为刚性的“法治规则”,法律化、常态化、规范化,形成“制度财富”。这将使“后奥运”的中国公共管理更民主、更“绿色”、更人本。

  绿色环保 参与更广
    建议:从公权保护为主转向全民参与,适时赋予公民环境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认为,绿色奥运,把国际环保标准和运行机制引入中国。首钢等污染企业外迁,机动车限行,执行“限塑令”等,都体现了公众参与。
  为保洁净空气,北京市200多家重污染企业整体搬迁转产。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时,应固化这一经验。规定在居民生活区一定距离内,不能建污染企业;有一定污染的企业从大城市外迁,应迁到人口密度小的地区的非居民居住区,而非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或农村。
  徐显明有一个心愿:通过绿色奥运,逐步实现一种转变——以公权保护环境为主,转向全民参与。“这种转变需要通过立法赋予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他建议,在将来修改大气、水、噪声三部“污染防治法”时,应明确净气权、净水权、稳静权等公民环境权,并规定与之相配套的环保及诉讼体制,全民维权,向污染宣战。

  第一时间 喜忧都报
  建议:条件成熟时, 及时制定《信息公开法》
  北京空气质量情况说明会、奥运村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北京奥运食品安全保障情况新闻发布会……一个个新闻发布会迅速公布信息,消解人们疑虑。随着赛事进展,北京奥运会新闻发言人每天就体育赛事和非赛事热点新闻举行新闻发布会。
  赛场内的信息公开可谓“神速”,赛场外乃至奥运开幕前的各种信息,同样公开得及时:美国游客在京遇袭案;新疆爆炸案和袭警案;云南昆明公交车爆炸案、上海杨佳袭警案、贵州瓮安事件……
  “报喜也报忧。没有因为奥运,我们就将负面信息掩藏起来,而是向国人坦诚相告。要相信人民群众。”姜明安认为,第一时间、全面、多方式地发布信息,成为本次奥运会及其准备期间公共治理的一条重要经验。
  姜明安认为,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发布做出了及时、准确等原则性规定。下一步应细化,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条件成熟时,应将条例上升为《信息公开法》,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适用的主体。”
  徐显明也认为,应加快《信息公开法》立法步伐,这对完善和发展民主制度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信息公开法》的立法条件已日趋成熟。”

  “无障碍”建设  向国标看齐
  建议:无障碍环境和通行,应上升为残疾人的法定权利
  在北京,有我国第一支无障碍出租车队,目前已有70辆车;还有2885辆无障碍大巴。
  9月6日至17日,残奥会将在这里举行,约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0多名运动员参赛。各比赛场馆的固定无障碍设施均达国家规范,国家体育场达国际水平。
  早在2004年4月1日,北京出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新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普遍配套建设了无障碍设施,全市无障碍设施重点改造项目达6000多项,投入资金6亿多元。
  有媒体评论,“无障碍北京”成就“无障碍奥运”。
  徐显明说,联合国残疾人公约规定了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权”。基于中国国情,修订后刚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并未列入该权利。北京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立法和实践,在全国树立引领性标准。“我们要加速转变观念,通过立法把无障碍环境和通行上升为残疾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最终写入《残疾人保障法》,促进全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奥运“管控” 限权适度
  建议:决策及立法应贯彻比例原则,保护公民利益
  从奥运实施的社会“管控”措施中,我们发现诸多以人为本的细节:
  缓冲:7月20日至9月20日,机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限行前,市政府根据公众反映及时调整,设置0时至3时不受限的“缓冲时间”;8月24日奥运结束,专用车道从20日即陆续停用,允许社会车辆驶入。
  补偿:单双号限行,实际停驶1个月,车船税和养路费减征3个月,涉金额13亿元。交强险也将据停驶天数减免。
  换号:市交管局便民服务,一人名下有多辆车,可办理单双号变更;夫妻名下的车同为单双号,也可换号。
  一次安检:对进京车辆和人员安检,一度导致拥堵。安检工作及时调整,对已由冀津对应治安检查站检查的进京车辆,不再重复检查。
  徐显明说,大型公共活动如要限制公民权利,必须适度,符合比例原则:没有可替代的非限制措施;同时要选择范围最小、损失最小的限制措施。实施限制前,要先行论证,做到事前预告、事前论证、广泛讨论,注重管控措施的合法性,多考虑公民利益。
  他建议,今后决策、立法时,如需限制公民权利,一定要落实比例、程序、赔偿原则,更好地保护公民利益,以达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  
  据《人民日报》